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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医保报销须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西安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报销政策汇总如下

普通疾病住院

1、起付线:

本年度第一次住院元

本年度第二次住院元

本年度第三次住院元

本年度第四次以后住院0元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元

退休报销88%,在职报销85%

*元~元

退休报销92%,在职报销89%

*元~最高限额

报销95%

生育医保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仍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二、待遇支付(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待遇及支付标准执行。(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用人单位按单位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补贴标准如下: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元。(2)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外伤住院

符合医保外伤报销条件的视同普通疾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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