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下月迎来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福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固化
现行政策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以下3类:
1、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
2、成年居民为元/人·年
3、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元/人·年
新政策
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
变化二: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提高
现行政策
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新政策
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
变化三:慢性病、住院和生育待遇均有提高
1、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支付限额
现行元/人·年→→0元/人·年
2、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等病的支付限额
现行元/人·年→→元/人·年
3、再生障碍性贫血
现行元/人·年→→1.25万元/人·年
4、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病的支付限额
提高至3万元/人·年
5、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
原来45%→→50%
6、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其中,顺产统筹基金支付和难产统筹基金支付
原来元、元→→元、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困难企业职工个人无须再缴医疗保险费
现行政策
职工医保采用“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
新政策
1、增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
2、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供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济条件选择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缴费。
变化二:降低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槛
现行政策
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人·月
新政策
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至元/人·月
变化三:提高职工住院待遇水平
现行政策
1、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
2、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新政策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提高为30元/床·日。
2、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元、元、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
职工生育保险
变化一: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现行政策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
新政策
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1、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原来1元→→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
原来2元→→0元
3、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
原来元→→元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
提高至元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
提高至元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变化一:降低缴费标准,减轻企业和个人压力
现行政策
职工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原人均缴费标准为元/年。
新政策
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变化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现行政策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住院时发生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约为37万元。
新政策
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和计算方法均有所调整,支付限额提高,总体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黄婧赵焕堂农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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