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
今天起,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出院时可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垫支负担。这是7月31日,记者从南宁市社保局获悉的消息。
这些情形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近日,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怀孕、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跟之前对比,将给职工带来哪些便利?
据了解,之前是由参保职工自己先垫支医疗费用,再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待遇申领,同时由于目前晚育职工较多,并发症多发、高发,垫支医疗费用也较大,实现直接结算后,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垫支负担。
《通知》还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经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由于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还处于试行推进阶段,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还在搭建当中,企业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医院直接结算。在推进完善后,企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也有望加快实现。
适用对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职工、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适用情形
(一)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顺产、难产(含剖腹产)、流产(不含先兆流产)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非常简单,包括入院登记、结算审批和出院结算3项。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其次,职工办理出院结算前,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符合计生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
最后,职工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此次住院直接结算审批情况,为参保职工办理出院结算。系统审批通过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系统审批不通过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定额支付标准时,由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自费结算此次生育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来源
南宁晚报
记者
史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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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卢超编辑:唐唐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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