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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未能及时诊断宫外孕,致医方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女,年9月28日出生)因不孕不育,自年起至医院针对月经不调、多囊卵巢及易流产体质等进行系统治疗。年5月5日,原告至被告处就医,诊断为“早孕”并给予肌注黄体酮、口服补佳乐等保胎治疗。

后原告分别于5月8日、5月13日、5月20日至被告处复查。年5月25日,原告突发腹痛被紧急送往x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行手术治疗。

二、医方观点

原告因多年不孕不育在被告处治疗,年5月确诊为早孕,根据患者的意见采取保胎治疗,不应被理解为明显过错。原告提出的各项诉求明显超出了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及数额,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因输卵管间质部妊娠早期诊断确实存在困难,发生误诊并非出于医生的主观过错,而是客观条件容易导致误诊;对原告三期的鉴定,是比照鉴定标准的上限出具的鉴定意见,从公平角度应当采取中间值。

三、鉴定意见

对于郭某输卵管妊娠破裂大出血的治疗,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对于郭某一侧宫角部分切除及输卵管切除的损害结果,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同等因果原因力程度范围。

被鉴定人郭某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右侧宫角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为90天;伤后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限为60天。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对患者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的诊断及用药不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破裂大出血及患侧宫角部分切除及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妊娠诊断困难,保守治疗在实际临床应用中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化疗药物治疗及保守手术均具有较高治疗风险,且复发率高。

行切除手术仍是目前临床治疗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的主要手段;对于对侧输卵管正常的年轻女性,行患侧输卵管切除一般不会对生育能力造成明显影响,且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患侧再次异位妊娠的风险;对于早期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的治疗方案,取决于医患沟通的结果,医院未能对患者疾病进行正确诊断,侵犯了患者治疗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五、难点解析

原告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作为患者到被告处就医,在整个诊治过程中是遵医嘱进行治疗,并不掺杂患者的个人意愿,无影响被告诊治的行为,因此,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因输卵管间质部妊娠早期诊断就是存在困难,发生误诊并非出于医生的主观过错,而是客观条件容易导致误诊。

原告自身的病情已经决定了手术治疗的方式,即使再早确诊也是相同的手术方案,因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宫角、输卵管切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律依据。

六、庭审意见

结合该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原告的自身病情、损害后果,本院认为由被告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其他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4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元,合计.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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