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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多项社保待遇调整多胞胎每增1胎多报销

  西安市人社局3月31日下发通知,集中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4月1日起,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水平。从1月1日起,调整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提高至62万

  据悉,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由此,确定了今年职工工亡补助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

  随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的公布,工亡补助金也相应提高至元的20倍,即西安市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元。全国工亡标准都一样。

  4月1日起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1胎将多报销元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男、女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主要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因生育引发的26种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4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剖宫产(俗称“剖腹产”),最高不得超过元;阴式产(俗称“顺产”)最高不得超过元。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了生育多胞胎的待遇,生育多胞胎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元。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元。异位妊娠(包含通常所说宫外孕),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元;手术治疗的,最高不超过元。

  此外,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元。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也将进行调整

  4月1日起,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也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针对一些慢性病、大病、重病。

  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纳入医保

  在此次调整中,将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2种常见慢性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元。

  其中,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将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使用干扰素(含普通和长效干扰素两类)进行抗病毒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3种疾病纳入按项目结算

  在此次调整中,将重症精神病、流行性出血热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病种范围,对具有收治上述3种疾病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的上述3种疾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

  其中,重症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居民医保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25万元

  从4月1日期,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25万元。

  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4种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元,并将其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85%。(记者鄢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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