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梁聪团队温淏岚夫妻间因生育权产生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也包含着生育观念,以往一直宣扬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生育观念,到如今,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对生育观产生了不同见解,有人仍会追崇以往的生育观念,亦有人追求“丁克”家庭。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然而,当一对夫妻因为在生育问题上有着不同的主张,很大程度会据此产生矛盾冲突,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其实也并不少见,那么夫妻因生育权产生冲突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湘民初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交往不到三个月便决定登记结婚。现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生育小孩的意见不同意,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故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生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沟通、互相体谅,不应强迫和拒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粤民初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是经亲友介绍相识的,在两人结婚后,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其已接受了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婚后四、五年被告无怀孕,经原告多次追问才知道真相,后被告做了输卵管复通手术,此后被告虽然怀孕4次,但均无成功,因其私下堕胎,致使原告近知天命之年尚无子祠,精神蒙受极大打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其失去了生育权,导致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于是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长期共同相处期间,难免在生活、与亲朋相处及人生观方面等存在分歧,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坦诚相见,换位思考,珍惜夫妻之情,夫妻关系尚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孕妇跳楼事件
案情概述:年有那么一起事件曾引起广大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