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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课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

0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年4月24日公布,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8月31日公布,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号令,年7月26日公布,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年第3号公告)

02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03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企业用户填写账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在页面中部的“业务办理”栏中选择相应申请形式:

  (1)备案申请,分为三种申请类型:

  初次申请——新企业初次申请办理备案证明(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请在进行申请前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申请对象和申请范围无误);

  重新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增加、变更备案品种;

  延续备案——已备案企业证书到期申请更换备案证明。

  (2)变更申请:

  已备案企业申请变更法人、地址、名称、营业执照信息。

  (3)注销申请:

  已备案企业对其备案号进行注销。

 

5、所有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申请页面下方“提交”按扭,提交至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云南地区的出口企业均提交资料至云南局本部)

6、填写信息和提交申请时注意事项:

  (1)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请注意随时保存;

  (2)请保证进行网上操作时的网速,否则容易造成上传和保存速度缓慢甚至失败。

  (3)填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栏目时,不要填写“较好”、“一般”、“正常”等简单词语,需要企业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段不少于字的描述。

(4)填写“企业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栏目时,如未获得任何资质认定,请填写“未获得过资质认定”,如经过资质认定,请进行详细描述。

(5)填写“主要检验设备”栏目时,“计量检定情况”请填写已检定或未检定。

(6)填写“附件列表”栏目时,请按照系统设定顺序依次上传附件,有多个附件需上传时   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上传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和供应商名录;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上传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体系文件——企业卫生质量手册,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乳及乳制品、盐渍菜等八类出口食品企业需上传HACCP体系文件;

  其他通过认证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证书的扫描件或照片;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扫描件或照片;若无,请上传word文本进行说明;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下载系统中表格模板填写,签字盖章后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并按评估表内容要求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备案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导出打印后签字、盖章,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

  (7)企业进行操作时,所有涉及到的栏目都应完整、认真填写(无论有无*号)。

(二)受理申请

受理部门在备案系统中对申请材料(或补正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系统会自动给出受理回执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系统会自动对申请人给出补正通知并显示存在问题;

若申请人不符合申办主体资格,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属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备案证明》情形、且间隔期未满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人,系统会对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显示原因。

(三)审核方式

申请受理后,由本局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申报备案的企业采取直接文件审批和文审+现场检查二种审核模式。评审组文件审核认为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系统会自动返回,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向认监处报告。认监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需现场检查的,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评审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和跟踪检查后,向认监处提交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认监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四)颁发备案证明

  经审核组审核,同意其备案的在备案系统中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和备案证明电子版,并自动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在备案系统中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系统自动通知申请人。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认监处根据申请人需要提供额外的纸质《备案证明》打印服务,不属于该行政许可的环节。

  (五)变更申请

  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备案证明》变更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交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如《核准变更登记企业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前后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下同)复印件。各复印件须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声明与原件一致,扫描上传。

生产地址描述的变更须提交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新旧地址为同一生产企业的证明;变更前后相关证照复印件。各复印件须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声明与原件一致,扫描上传。

  (六)延续备案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程序和所需递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初次备案办理。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注销《备案证明》。

(七)年度报告

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关于落实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认注函〔〕号)有关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进入备案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请打印年度报告封面,经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不按时提交的将按规定扣除企业信誉分,情节严重的或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处理,最严重可直至撤销《备案证明》。

温馨提示

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分类号

产品类别

01

罐头类

12

酒类

02

水产品类

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03

肉及肉制品类

14

果脯类

04

茶叶类

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05

肠衣类

16

食用油脂类

06

蜂产品类

17

调味品类

07

蛋制品类

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19

功能食品类

09

糖类

20

食用明胶类

10

乳及乳制品类

21

腌渍菜类

11

饮料类

2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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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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