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侧输卵管切除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探讨
作者: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陈红梅律师
01案情介绍患者范XX,女,33岁,已婚,因停经30天时自测尿妊娠试验阳性,于年7月26日因停经34天来某院妇产科门诊就诊,诊断“早孕”,行彩超检查提示“子宫肌瘤、子宫后方积液,建议短期复查”。嘱其5日复诊,不适复诊。
年8月1日复诊,彩超提示“宫腔内囊性回声7*5mm(孕囊可能性大),子宫后方积液”。患者要求终止妊娠,给予药物流产,交代注意事项。
年8月5日21:30因“腹痛6小时加重1小时”急症入院,初步诊断异位妊娠破裂?于23:00在全身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右侧输卵管缺如,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增粗约3*2cm,表面呈紫蓝色,有约0.5cm破裂口,可见活动性出血。术中与患者丈夫沟通后同意切除患(左)侧输卵管并签字。术中清理盆、腹腔内积血及血块约ml,术中输液ml,输红细胞悬液2U、血浆ml、尿量ml,术后预防感染、补液治疗,术后恢复好,8月13日痊愈出院。
02患者诉求患者自诉7年曾因为异位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年顺产一子,这次怀孕是二胎,比较谨慎,故来院检查,之前两次阴超检查,8月1日的彩超检查提示宫腔内囊性回声是孕囊,所以又发生宫外孕不能接受。要求院方赔偿此次的住院费用,并承担以后要孩子做试管婴儿或者相关的费用共七万余元。
03院方意见1、根据患者病史,依据超声检查结果,医师给予药物流产处理。(根据资料显示,异位妊娠造成的宫腔内假孕囊诊断率约10-20%,此超声诊断的囊性回声极可能是假孕囊,早期异位妊娠超声检查无法明确诊断)。
2、输卵管间质部妊娠一旦破裂,出血多,甚至导致失血性休克,必须手术治疗。患者因宫外孕导致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是疾病本身造成的结果。
3、患者7年曾因为异位妊娠破裂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本次又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患者最终导致不能自然受孕问题不是院方造成的。
04司法鉴定意见(一)医院对病史采集方面存在不足,患者曾于7年因右侧输卵管妊娠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但医院在-7-26门诊病历记载为“往健”。病史方面采集不足,为后续诊疗思路的确立以及进行鉴别诊断具有不利影响。
(二)医院对患者行彩超检查结果见宫腔内探及妊娠囊回声,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与患者实际病情(左侧输卵管妊娠,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具有较大差异,存在技术缺陷。并且,医院未对患者进行hGG测定进一步鉴别诊断即给予药物流产术处理,存在不足。
(三)患者的右侧输卵管已经切除,医院对其左侧输卵管妊娠能够早期给予确诊,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与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后的治疗具有一定差异,可给予药物或保守手术保留输卵管。但需要说明的是,保留输卵管手术治疗或给予药物治疗,治疗后仍常遗留输卵管内粘连、畅通受阻的现象,后期对症治疗的效果也可能不理想,但是否保留输卵管不但在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上具有一定差异,对患者而言仍可存在自然受孕的企望。
综上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同时评定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构成十级伤残;两侧输卵管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具体赔偿等级需由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
05鉴定后的医患态度结论一出,医患哗然。医院会有这样高的责任,马医院承担90%的责任后果修改诉求,变更为四十六万余元;医院对鉴定结论更是不服,一是认为责任程度过高,并且从同等到主要跨度太大界限不清,医院的过错与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有关,即只认可患者十级伤残与医疗过错间的因果关系。
06法院处理意见法官对本案的处理非常慎重,因此审限一再延长。既不能只考虑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而忽视实际情况确实是两侧缺失的后果;也不能忽略患者虽然两侧输卵管缺失,医院的过错与其中一侧缺失并无因果关系的事实。该如何判决?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和对事实的再次认识怎么结合?究竟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最终,本着和谐为本、化解矛盾的出发点,结合医患双方的代理人观点,法官认为,医院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比较适当,即医院的过错只与患者一侧的残疾等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残疾赔偿金不能按照双侧输卵管缺失的等级赔付。但是,患者双侧输卵管缺失的损害后果毕竟造成了不能自认受孕的情况,患者虽然已有一名子女,但不能排除需要自然怀孕的可能,因此,可以从精神损害抚医院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磋商,医患双方达成一次性赔付患者十万元的调解协议,本案处理终结。
07借鉴意见患者:明确自己的损害后果,也不能忽略自身原发身体状况的参与度。叙述病史时不要隐瞒和避重就轻。
医院:认真衡量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可盲目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也不可片面衡量因果关系而忽视患者身体的综合后果,尽量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准确评估,尽早解决,减少损失。
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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