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一自来水厂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年,市卫生健康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监督责任,年,全市卫生系统共查处各类案件件(含市本级23件),罚款金额.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3.万元。
案例一:李某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年4月3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反映李某某于年11月14日在田家庵区中环的室内为其进行埋线双眼皮、眼睑抽脂、激光脱毛。该委于年4月3日下午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内放有一台激光脱毛机,据李某某陈述自认确于年11月14日对举报人实施了埋线双眼皮、眼睑抽脂手术及激光脱毛,并收取医疗美容费用人民币元。李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田区卫健委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没收非法所得元、没收激光脱毛仪1台,合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年5月26日顺利结案。
案例二:王某某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年6月3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举报“王某某内科诊所非法开展B超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前往该处调查时发现,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范围为病人做B超检查并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从事B超检查诊断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谢家集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王某某内科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最终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三:医院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无创DNA产前筛查与采血服务案
年9月,安徽省卫健委综合监督所对医院执行省级“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院采集孕妇外周血标本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淮南市卫健委受理省级案件线索移交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不能提供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证明,于年1月至年9月共采集了71名孕妇外周血标本交由合肥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年3月,经案件合议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淮南市卫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以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年10月9日结案。
案例四:淮南市某药店违反消毒管理案
年9月9日,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在田家庵区某药房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的2种消毒产品存在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不齐全的违法行为,同时此2种消毒产品还存在标签说明书违规标注疾病名称、违规使用“高效、广谱”用语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淮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该药房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该案在调查期间,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积极联系涉案2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最终确定了违规产品的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涉案的2家企业也分别受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处罚,使消毒产品违规生产的源头企业同样受到法律处罚。
案例五: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年3月27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在位于田家庵区电厂路号门面房检查时发现,刘某某私设行医场所,该场所占地约18平方米,一进门右侧摆放一个工作台,工作台内放有义齿基托树脂2瓶、合成树脂牙6盒、牙用不锈钢丝10卷、电动打磨机2台、牙科器械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刘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田家庵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刘某某没收义齿基托树脂2瓶、合成树脂牙6盒、牙用不锈钢丝10卷、电动打磨机2台、牙科器械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合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年6月18日顺利结案。
案例六:医院违反消毒管理和医疗废物管理案
年10月15日,淮南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急诊治疗室工作台上一瓶正在使用的安徽康迪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坤鼎牌”免洗手消毒凝胶标注的开启日期为年9月22日,产品使用有效期为年3月2日至年3月1日;该院消毒供应室打包台上一瓶正在使用的山东安捷高科消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安捷高科牌”复合醇手消毒凝胶标注的开启日期为年1月21日。该院急诊诊疗室和消毒供应室无法提供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报告。同时,该院也无法提供医疗废物运送专用工具的清洗消毒记录。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淮南市医院警告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七: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
年5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八公山区卫健委接到市民缪某某电话举报称,其于年9月8日在位于八公山镇钱淮村大瓜地车站西40米张某某住所处接受过张某某对其进行双侧输卵管堵塞的不孕症治疗,服用药物疗程结束后,近期经复查后无效,就退款事宜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对张某某的行医行为进行举报。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立即与缪某某进行联系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缪某某于当日下午向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提供了印有“专治妇科病、张振海医生”等信息的名片一张,缪某某年10月4日-22日期间在用药过程中与张振海的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缪某某年9月8日支付宝交易中对方信息为“振海-****”、金额为元的支付记录截图照片,用药说明及已用过的药丸外壳等物品,并称已与张某某达成退款协议,张某某已退还其治疗费元。八公山区卫健委于年5月14日对张某某住处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缪某某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八公山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了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年6月15日当事人已自觉履行,该案于年6月22日结案。
案例八:寿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年8月14日,在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中,寿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出厂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年8月18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年8月14日的出厂水浑浊度为2.02NTU(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浑浊度限值为1NTU),出厂水浑浊度不合格。年8月26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了年8月14日的出厂水抽检结果。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加强水质自检工作,浑浊度自检合格后才能供水。经案件合议认定,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不合格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寿县卫健委依法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年10月22日,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来源: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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